客户一索赔,你就要赔?说你侵权,你就侵权?

[复制链接]
查看9647 | 回复0 | 2022-9-30 04:00:30|发表时间:2022-9-30 04:00:3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务员求助
亲爱的Tess,我是综3群会员Amy,记得是从18年开始关注到您,然后就离不开您了。
现在我遇到了一件关于“侵权”的问题(之前在群里请教过大家),很期待得到您的指点。
事件说明:
2019年的春季广交会上,贸易公司R遇到了我们。之后,和R慢慢开始有了合作。
一次R问我是否有某款产品,我发了一款相似的图片,R便有了后续推广、打样,也有了订单。
此款产品从2021年8月开始陆续有了几个订单,前面一切顺利(总额18万多RMB, 已全部出货)!
2022年2月中旬收到R的返单。
3月初,R告知我说:“经他客户反馈,此款产品(2个尺寸)涉及侵权问题,要取消订单。”
于是,我们就暂停了此订单生产。
之后,R说他的客人要找他们索赔,索赔金额合计8万多美金(含关税,运输费,利润费等)。
然后,R就找我们要索赔!
产品说明
这款产品是我司南美客人M提供图纸。
我司根据M的图纸从雕塑,开模打样直至生产一步一步做起来。
需要说明的是,M是允许我司为他们开发的产品卖给别的客人,所以R询问我某款产品时,我发了这款给他。
R把这款产品卖给了德国客户D,现在D反馈了以上说的“侵权”。

573922_9S66NYBVW6W2NGK.png

573922_9S66NYBVW6W2NGK.png

R说,有版权的公司允许他客人D卖到3月底为止,没卖完的要销毁。
后期,他客人D和版权公司通过律师解决了问题,现在R就一直问我司处理索赔。
事至此,我也不懂是否“侵权”了。
由于我司没有法务专员,我对这块知识也比较欠缺,Tess老师经验丰富,很期望得到Tess老师指点一二,感谢!
爱你的Amy
Tess回复
借着这个案例,说一下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目测越来越多的人遇到了类似问题,特别是做亚马逊的人。
知识产权问题领域的专业性很强,也很复杂。如果深入的讲法理,恐怕没有多少人能听得懂看得明白。
接下来,我尝试用最简单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把问题讲清楚,顺便分析一下Amy的案例。
01
一、专利的类型
在我国,专利可以简单划分为三类: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ol]
其中,发明专利门槛最高,最难申请。发明专利的门槛基本上可以理解为“从无到有”的一项发明,而不仅仅是对既有技术的创新。实用新型专利相对比较容易申请,可以理解为“从有到优”。
即使是一项已经被人类发明/发现的技术,如果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做得更好,最有可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做形式审查。毕竟,涉及到对“创意”的理解,主观性比较强,难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二、专利的地域性
一般来说,向某一个国家/地区的政府申请的专利,只能适用于这一个国家/地区。
一国的专利制度,可以视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国家对国民专利的保护,也是国家行政/司法保障的一部分。
原则上来讲,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只在中国有用,离开中国就是废纸一张。
但实践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世界各国都在不断推进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时效,通过多种举措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
1)《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主要解决了外国申请人通过其本国专利机构向外国专利机构申请专利的问题。
2)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1970年签署,1978年生效,主要是对巴黎公约的一种补充。
这个条约旨在于解决跨国专利检索和审查的难题,明确了WIPO国际局、欧洲专利局(EPO)、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或欧亚专利局(EAPO)等机构的区域职能。
3)区域一体化
过去,欧洲某国的一项发明,需要向几十个国家同时递交专利申请,才能同时获得这些国家的保护。
现在,随着欧盟的建立和区域一体化的建设。在欧盟范围内,商标和专利已经统一为“欧盟商标”和“欧盟专利”。
因为历史原因,申请欧盟知识产权的,会遭遇欧盟28个成员国的共同审查,全部通过才能授予知识产权。任何一国的知识产权机构反对都不行。
但是,欧盟知识产权一旦申请成功,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都是有效的,极大简化了申请人的申请流程,也大幅降低了申请门槛。
三、专利的时效性
专利的时效性主要理解为两点:保护期和优先权。
专利保护期
顾名思义,这意味这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可以把自己发明变现为经济利益。
但这,段时间过后,专利保护期已过,即成为全人类共有的技术。
专利优先权
某一项发明创造,一开始,可能只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应用,后期,其应用范围可能会扩大到跨国、跨洲,甚至全世界。
四、专利的保密性
专利的保密性主要体现在两点:技术封锁、申请前的保密
技术封锁
这一点已经和专利没有直接关系了,但也是一种保障专有技术的方式。
比如,如果美国研制出了一种新型激光武器,大概率是不会公开申请专利的。
因为这个技术一旦公开,就被其他国家掌握了,就不能形成军事优势了。和美国交战的国家,是不可能在战场上因为顾及专利问题而不去仿制美式武器的。
申请前的保密
在这一点上,专利和商标恰好相反。
商标保护的是“先用”。
某个主体,只要能证明先用了这个商标,即使没有申请注册该商标,一般也拥有至少5年的优先权。商标的保护,考虑的是“商誉的积累”。
专利保护的是“先发明/先创造/先发现”。
在向专利保护机构递交申请之前,一定不能公开。
否则将无法证明“先发明/先创造/先发现”。专利保护机构如果发现这一点,大概率会驳回这个申请。
想申请专利的小伙伴,一定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否则,不管多么牛X的发明创造,都有可能不被专利制度所保护。
02
接下来我们回到Amy的求助案例。
(1)侵权类型推断
也许是因为Amy不专业的原因,求助邮件里面并没有说清楚是客户的诉称的是怎样一种侵权,也没有和客户针对侵权类型、侵权内容等进行沟通、讨论的过程描述。
但是,从“雕塑、开模、打样”等词汇上,基本上可以判定是涉嫌外观专利侵权的问题。
(2)法理推断
由于存在“R说有版权的公司允许他客人D卖到3月底为止,没卖完的要销毁。”这样的描述。
因此,我推断大概率存在“先用权人的使用”情况。
即那个所谓的“有版权”的公司,取得权利的时间不够长,不足以完全对抗“先用权人”。否则,直接起诉侵权并要求赔偿就好了,干嘛还要达成期限协议呢?
(3)纠纷事实推断
一方面,不排除德国终端客户D遭遇了“专利碰瓷”的行为。也就是一些“专利流氓公司”,他们不制造产品,打着科技公司的幌子,雇佣一帮黑律师专门去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中有关优先权、保密性的漏洞,搞专利碰瓷。
这种专利碰瓷,很大程度上赌的是客户在销售利润和维权成本之间的考量。所以,这种专利碰瓷特别喜欢针对外国公司/进口货物。
另一方面,贸易商R很可能在前期没有平衡商业风险,很有可能和德国终端客户D签署了比较严苛的合同,对第三方专利侵权情形的约定很不利于贸易商。
后期,出事以后,又试图把损失转嫁给中国供应商来承担。
以上三点,仅仅是从Amy的求助邮件的文字中进行的推断。那么,如果换做是萧懿,接下来她会怎么做呢?
萧懿会同步做以下这些工作:
A.立刻联系一位专业人士,付费购买服务。(请记住,想高效解决问题就付费购买专业人士的服务,如果只是想白嫖,最后会发现免费的才是最贵的)
通过向专业人士了解、学习、咨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有一个基本的认知。
委托专业人士,通过专业渠道对涉案产品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查询(先向南美客人M和贸易商R极可能了解情况/细节)。
后续,在处理整件事情的过程中,时刻和这位专业人士保持联系。
B.联系南美客人M,询问其创意灵感、来源,询问该创意是否其原创(还是改编?),询问其是否有授权对其他商事主体进行知识产权授权。
找到最初和M的沟通、洽谈记录,连同近期的询问,一并保存取证。
必要时,找公证机构固定证据(因涉及国际纠纷,尽量找有资质出具中英文公证书的涉外公证机构做公证)。
C.联系贸易商R,安抚+询问,尝试和R站在同一立场尝试去解决问题。尽可能通过R搞清楚德国终端客户D面临的纠纷细节/专利涉嫌侵权细节等。
D.付费找至少三个专业律师咨询集思广益,最大程度地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萧懿从来不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更不会盲目相信权威,权威的意见对她来说只是做参考的。
在做完A、B、C、D四项工作后,在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两种处理方案:
如果确认没有侵权,或者遭遇了专利碰瓷,就整理好相关证据资料,尝试说服R站在同一战线,联合D去解决问题。
就算最后不能解决或者维权失败,也要把责任划分清楚,避免赔偿责任算到自己头上。
如果确认确实存在侵权,就联合专业人士,尝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寻找有力的证据,从主客观各个层面减轻、降低自身和R的侵权责任。
同时,结合自己工厂的业务,让专业人士为自己量身定制知识产权风控方案,通过主动申请、定期查册、合同约定等多重方法,把未来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化归在萌芽状态。
希望今天的回复能给Amy提供到解决问题的方向。
祝她好运。(本文系转载,原作者:Tess,如侵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